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桂教资助【2010】49号
关于做好2010年应征入伍
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事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从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2009】57号)精神,为具体做好2010年度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今年是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实施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的第二年,补偿代偿对象包括2010年参军入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翌年毕业生以及部分漏报的2009年入伍的当年毕业生。
请各市教育局通知辖区内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收集完毕,统一寄送至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二、 请各高校于2011年3月21日前,将本校申请应征入伍符合条件学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各一份、《2010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备案明细表》、《补报2009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备案明细表》(见附件1、2),统一寄送至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地址:南宁市竹溪路69号,邮编:530021),附件1、2的电子文档通过广西学生资助网公文系统报送。
三、 对申请贷款代偿的学生,“贷款利息”项的金额计算统一定为从申请人毕业时起至2011年9月30止期间应支付的利息。
四、 各高校在收到国家拨付的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学费汇到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至毕业生,并将余下的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各高校要督促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五、 应征入伍的学生因本人思想原因、身体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被部队退回的,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学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征兵办公室将资金收回,并汇总上缴至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确保此项惠民政策切实得到顺利贯彻落实。
附件:1.2010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备案明细表
2.补报2009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备案明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