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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法商学院社团理事会章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07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法商学院社团理事会是一个在法商学院分团委领导下,管理、协调各社团关系,指导、监督、考核各社团活动的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法商学院各学生社团是我院学生为丰富课余生活,开展第二课堂活动而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法商学院各社团须在社团理事会的协调下积极有效的开展具有思想性、知识性、创造性和趣味性的活动,使广大学生能在活动中真正增长知识,开拓视野,陶冶情操,全面发展。
第四条 理事会委员由符合条件的法商学院学生经推荐或选举后产生,理事长原则上由分团委实践部委员出任。
第五条   本协会定名为广西师范学院法商学院社团理事会,是广西师范学院法商学院在校学生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六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长实践经验。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  社团管理
第七条  法商学院学生筹建系级学生社团需写出书面申请,填写《成立新社团申请表》,经社团理事会审核通过,系分团委批准后,报广西师范学院团委备案。学生社团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在校内张贴招收新会员的启事,吸收有兴趣的同学入会。会员招募工作结束后,以社团名义填写《社团成立登记表》和《社团成员登记表》,并召开社团成立大会,宣告社团成立。
第八条   法商学院各学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部长责任制。社团负责人产生办法由各社团制定,并报社团理事会审批。
第九条   法商学院各学生社团须在院分团委指导下,由社团理事会统一协调全系社团活动。各社团开展各项活动须先报院社团理事会,实行事先备案制度,以使各社团活动能协调有序开展。活动结束后,由负责人写出书面总结,在社团理事会统一备案。
第十条   法商学院各学生社团须建立健全会章、宗旨、会规、会员手册等各项制度,由社团理事会统一备案。
第十一条   法商学院各学生社团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情况应于学期结束的前四周在各社团内公布,并接受社团理事会的不定期审核。
第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允许拥有自己的会旗、会徽,报社团理事会审核。各社团可自主开展对内、对外的联系工作,必要时由法商学院分团委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民主选举本社团正、副会长(原则上不应超过3人),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各社团干部应在院社团理事会备案,接受院分团委指导。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社团干部:受党纪、法纪、校纪和其他纪律处分者;学习成绩较差,一学期有两门以上不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者;身兼数职,可能影响学习者。
第十五条  各社团活动内容要积极健康,求实创新,贴近同学体现宗旨。所需经费原则上自行解决。特殊情况下,可向社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分团委批准后方可予以资助。
第十六条  各社团应服从学生工作的总体安排,在社团理事会的统一协调下积极配合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各社团活动应以服务学生为宗旨,对外聘请专家组织演讲或开展活动,需向社团理事会通报,并按学院和系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获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社团的各类书面出版物(包括油印、胶印及铅印刊物),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印制。费用由各社团自理。特殊情况下,社团可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团委批准后予以资助。
第十九条  院社团理事会对各学生社团实行有效的监督与激励。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社团进行相应奖励;对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的社团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取消。
第二十条   各社团进行换届选举时,需事先向社团理事会递交候选人名单,经社团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换届过程须由社团理事会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社团委员的委员证可自行制作,由分团委盖章后,方能合法使用。 
    第三章  社团理事会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即社团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5决定设立组织机构,制定本会的一般变更事项,其他职责。
6 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8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为有效会议,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理事原则上为各社团的会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原则上由分团委实践部委员出任,第一届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长推举产生,第二届开始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大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职责: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负责总体规划各社团的工作方向,确定社团整体指导思想和社团的建设、发展及设定协会的长短期目标;
4 确定用以达到协会目标的有关策略(政策及方略);
5 向会员沟通已定方案的目标策略;
6 督导及协助会员,发展个别部门的工作目标及执行方案;
7 衡量干部的工作成效及检讨与修正新目标;
8 鼓励及督导各部门负责人培养新接班人;
9 设定及修改协会的团队结构;督导建立协会内部各种管理制度;
10  协调及仲裁各部门工作及人员冲突;
11 准备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各种方案,并出席咨询;
12 建立并维持良好的各种关系;
13 处理社团内紧急重大偶发事件,决定关院我系声誉、形象的重大事宜。;
14 其他有关协会发展的策划、组织、用人、指导、控制等有关决策及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职责:
1 协助理事长处理协会日常事务,负责对外联络和协会人事管理,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汇报协会内部运作情况,分工负责各部工作,组织和登记各项活动。
2、批复各社团的申请及请求;
3、对各社团的活动予以监督;
4、协调各社团的关系;                                                      
5、合理利用各社团的人力资源,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工作职责:
1、 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协调社团理事会内部关系,处理社团理事会日常事务;        
2、 负责起草各类文件、制度、条例等;
3、整理社团理事会的资料和文件;
4、负责会议的召集与考勤,并作好会议记录;
5、对各社团的活动予以监督;
6、收集整理各社团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进行备案;
7、协调各社团与社团理事会的关系                                                    
8、负责各项评优证书、聘书的审核,印发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职责:
1、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发挥作为社团和社团理事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贯彻我院的有关规定及其精神,表达和维护各社团的具体利益;
2、认真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3、发展与兄弟社团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4、准时参加社团理事会的有关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5.本章程修改和补充需三分之一的理事提出要求,由理事会大会讨论,经过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票数则通过。
第四章   总结表彰、处罚制度
第三十条   院分团委对在社团工作和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授予"社团活动先进组织单位"、"明星社团"、"社团活动先进个人"和"优秀社团干部"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每学年表彰一次。
第三十一条   社团的总结表彰与各项评优挂钩,先进组织单位的评比结果作为分团委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项评优与处罚将自动与分团委认证部工作相结合,予以备案,附于学生档案中。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法商学院社团理事会                                              

                 法商学院社团理事会
                     2005-4-10